(青人社发〔2012〕1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不断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
㈡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
㈣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二O一二年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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