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和《对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报导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日产精品一线二线三线芒果党字[2001]7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遵章管理内部报刊。
第十一条 内部报刊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和谐,营造良好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丰富师生文化生活,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任何内部报刊都不得使用“X X 报”、“XX刊”、“X X 杂志”等字样,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实行赠阅,不准发行和销售;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原则上不准刊登广告;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出版。违者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监察处、财务处严肃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和分管领导、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叁条 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叁)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机密和科技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危害校园稳定或不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报刊严禁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不准刊登涉及重大政治和理论问题的文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党委主管内部报刊审批和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内部报刊的创刊、停刊和变更事宜;指导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的办刊工作。
第十六条 创办内部报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明确的办刊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部门)和编辑方针;
(叁)有确定的主管单位(部门)和主管领导;
(四)有固定的编辑人员和条件保障,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不增加学校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创办内部报刊,主办单位(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日产精品一线二线三线芒果内部报刊审批表》,写明名称、刊期、开本、赠阅范围、出版负责人等主要事项,经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的内部报刊,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部门)应明确责任人。未经审读,内部报刊不得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