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对负责的内部报刊负有以下责任:指导报刊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报刊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决定报刊的编辑人员;决定报刊的赠阅、发放范围及数量,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对报刊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报刊须标明“内部参考资料”字样;同时在封面目录或报头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部门)、出版日期、期号、主编姓名、内部报刊号等。
第二十一条 每种内部报刊只许有一种版本。不得使用一个内部报刊号出版多种版本。
第二十二条 内部报刊变更名称或主办单位(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报批。
第二十叁条 内部报刊停刊,须由主办单位(部门)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出版后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送交样本以备审读、存档;每年12月下旬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年审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即注销登记,不再批准出版。
第四章 横幅管理
第二十五条 悬挂横幅须填写《日产精品一线二线三线芒果校园横幅悬挂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批准的横幅数量、内容及悬挂时间、地点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主干道、公共建筑物周边、广场等区域,只能悬挂以下内容的横幅:
(一)庆祝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它重要节庆活动的横幅。
(二)宣传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法律法规的横幅。
(叁)宣传全校性重大活动、部署学校重要工作的横幅。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悬挂以下性质的横幅:
(一)包含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内容的横幅。
(二)校内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
(叁)办学单位(部门)的招生宣传横幅。
(四)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的祝贺性广告宣传横幅。
(五)其它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的横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在百卉广场、海月广场、学校办公楼周边悬挂横幅。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如其与校内部门(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须由与其合作的部门(单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悬挂横幅。
第叁十条 需在室内活动现场悬挂横幅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单位)比照第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自行管理。特殊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叁十一条 横幅内容应健康合法、用语准确、用字规范;悬挂方式应规范端正,不得阻碍交通、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