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十二条 悬挂部门(单位)应确保横幅悬挂期间的完好性,及时撤除超过审批期限的横幅;违反者,由审批部门和校园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整改。
第叁十叁条 在校园内升挂气球、气拱门,按横幅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宣传栏/阅报栏管理
第叁十四条 宣传栏/阅报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原则上学院和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建设(西校区除外)。
第叁十五条 可以在宣传栏张贴宣传的内容:
(一)介绍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资料和图片。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委条例、规章。
(叁)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重要文件。
(四)介绍学校事业发展等内容的资料和图片。
(五)介绍学院、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内容的资料和图片。
(六)宣传全校性重大活动、部署学校和学院重要工作的内容。
(七)高雅文学艺术作品。
(八)其它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宣传的内容。
第叁十六条 可以在阅报栏张挂宣传的内容:
(一)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订阅的各类报纸。
(二)其它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宣传的内容。
第叁十七条 申请使用党委宣传部直管宣传栏程序:
使用部门(单位)在使用前一周将宣传内容、使用时间等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在使用期间确保宣传栏的卫生和整洁。
第叁十八条 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全校阅报栏;统一调度学院、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宣传栏;督导学院和部门(单位)及时调整、更换宣传内容。学院和部门(单位)使用自管宣传栏,参照第叁十五条内容执行。
第六章 报刊亭管理
第叁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主管校园报刊亭的规划、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校园报刊亭所经营报纸、杂志和音像制品的审查、监管工作;配合青岛市文化稽查和出版管理部门对校内报刊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中心校区报刊亭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它校区报刊亭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校区管理办公室(或所在学院的党政办公室)负责。收费由日常经营管理部门(单位)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政策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报刊亭的卫生管理和监督;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收取电费和卫生管理费。会同经营管理部门(单位)查处违规经营事宜。
第四十二条 报刊亭经营承包人须遵守学校规章;须与后勤管理处(校爱卫会)签订卫生责任书,保持报刊亭及周边卫生整洁。
第四十叁条 报刊亭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使用音响;周边不得张挂横幅,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吊挂影响校容观瞻的物品;外立面不得张贴、喷涂小广告;出现外观褪色、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